納稅義務人如有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並繳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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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納稅義務人如有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並繳納所得稅」這項最新發布,本篇公文彙整了財政部與國稅局的最新稅務規範與解釋令。財稅法規的微調,往往隱含著官方對於資金查核與合規要求的風向球。TWProbe 建議持續關注此類異動,以作為資產配置與稅務防禦的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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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原文擷取: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有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並繳納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有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惟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係臺灣地區人民且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111年度出售其大陸上海之不動產,其售價換算新臺幣(下同)為3,000萬元,惟甲君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未申報該筆所得,經該局查獲,因甲君未能提出相關成本及必要費用之證明文件,該局爰按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第16點規定,依不動產實際成交價格之12%計算其所得額計360萬元,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