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權委託投資業者接受專業投資機構或高淨值投資法人委託且同意,於運用委託投資資產從事以店頭市場議價方式進行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時,得不受交易對手不得為其利害關係人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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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原文擷取:
為推動亞洲資產管理中心,擴大全權委託投資業者(下稱全委業者)資產管理規模,金管會放寬全委業者運用委託投資資產從事以店頭市場議價方式進行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時,就客戶為專業投資機構或高淨值投資法人者,得不受交易對手不得為全委業者之利害關係人之限制。 配合前開措施,金管會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16條第3項規定,於近日發布修正行政函令,並配套要求全委業者運用委託投資資產而與有利害關係人從事議價交易時,應經客戶書面同意或契約約定,相關規範明訂於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 本次法規鬆綁後,金融控股公司得於完善之內部控制制度及相關配套措施下,整合集團資源,規劃將各子金融機構所管理之資產,透過全權委託方式,委任集團內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進而擴大我國資產管理市場之規模與競爭力,並推動臺灣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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