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訂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條第三項第三款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經營之業務種類草案及廢止本會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金管證投字第一一三○三八四九一九號令。(金管證投字第1150381807號)--預告期間: 2026.5.15~2026.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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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預告訂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條第三項第三款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經營之業務種類草案及廢止本會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金管證投字第一一三○三八四九一九號令。(金管證投字第1150381807號)--預告期間: 2026.5.15~2026.7.14」這項最新發布,本篇公文涉及金融監理機構對於資金風險的防範與管控。這類政策往往會影響建商的推案槓桿與消費者的交屋風險。TWProbe 建議持續追蹤相關金融管制,以確保您的資產配置不受系統性風險波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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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150381807號 附件: 主旨:預告訂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條第三項第三款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經營之業務種類草案及廢止本會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金管證投字第一一三𐤏三八四九一九號令。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及廢止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 二、訂定及廢止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條第三項第三款。 三、訂定及廢止說明:為簡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業務之變動申報程序及申請文件,刪除現行經核准事項變動須於十個營業日內逐案申報之規定,改為併入每月第十個營業日以前一併向同業公會定期申報事項;另刪除業務申請時應檢附委託之外國資產管理機構簡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