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提示CFC財務報表,應注意送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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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營利事業提示CFC財務報表,應注意送交期限」這項最新發布,本篇公文彙整了財政部與國稅局的最新稅務規範與解釋令。財稅法規的微調,往往隱含著官方對於資金查核與合規要求的風向球。TWProbe 建議持續關注此類異動,以作為資產配置與稅務防禦的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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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原文擷取: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為115年5月1日至5月31日(遇假日順延至6月1日),符合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適用範圍之營利事業,應於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揭露相關資訊及檢附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CFC財務報表或其他文據(下稱CFC財務報表)等文件。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未能依限檢附CFC財務報表者,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敘明理由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供,延長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並以1次為限,亦可直接於結算申報書B7頁之A9欄勾選「併同本次申報案件申請延期提示文據」,經稽徵機關核准者,將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函之送達。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檢送CFC財務報表時,應將其紙本或經掃描後以光碟片代替紙本併同「受控外國企業(CFC)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收執」(本表可於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軟體內下載列印,且僅供人工送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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