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房屋稅條例第5條「其他合理需要」定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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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修正房屋稅條例第5條「其他合理需要」定義範圍」這項最新發布,本篇公文彙整了財政部與國稅局的最新稅務規範與解釋令。財稅法規的微調,往往隱含著官方對於資金查核與合規要求的風向球。TWProbe 建議持續關注此類異動,以作為資產配置與稅務防禦的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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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原文擷取:
財政部於今(22)日修正發布「房屋稅條例第五條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下稱戶數認定辦法)第5條及第7條,就房屋稅條例(下稱本條例)第5條第2項所稱其他合理需要之定義範圍,增訂授權地方政府得按房屋屬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別為停車場或防空避難室,而未經核准變更作住家用之情形,訂定房屋稅差別稅率,並自115年7月1日施行。 財政部說明,為鼓勵房屋有效利用及合理化房屋稅稅負,113年7月1日起實施全國歸戶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下稱2.0新制),本條例第5條第2項前段及第4項規定,地方政府應按納稅義務人全國總持有各類非自住住家用應稅「房屋戶數」或「其他合理需要」,分別訂定差別稅率,該合理需要之認定辦法,由該部定之。該部113年4月22日訂定發布戶數認定辦法,並自同年7月1日施行,其中第5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其他合理需要」,於起造人待銷售房屋之情形,指按持有房屋年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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