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新店分行前理財專員(下稱理專)張員涉挪用客戶款項,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行為時「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下稱內控內稽辦法)第3條第1項、第8條第1項、第3項規定,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以下同)1,40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予以糾正,及依同條項第2款規定,自本處分書送達翌日起,停止貴行受理新客戶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及受理新客戶於高雄資產管理專區辦理試辦業務1個月,經本會認可改善情形後始得重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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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新店分行前理財專員(下稱理專)張員涉挪用客戶款項,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行為時「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下稱內控內稽辦法)第3條第1項、第8條第1項、第3項規定,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以下同)1,40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予以糾正,及依同條項第2款規定,自本處分書送達翌日起,停止貴行受理新客戶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及受理新客戶於高雄資產管理專區辦理試辦業務1個月,經本會認可改善情形後始得重新辦理。」這項最新發布,本篇公文涉及金融監理機構對於資金風險的防範與管控。這類政策往往會影響建商的推案槓桿與消費者的交屋風險。TWProbe 建議持續追蹤相關金融管制,以確保您的資產配置不受系統性風險波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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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1502029912號 受處分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86519539 地址: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4號1樓及地下1樓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吳○○ 地址:同上 主旨:貴行新店分行前理財專員(下稱理專)張員涉挪用客戶款項,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行為時「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下稱內控內稽辦法)第3條第1項、第8條第1項、第3項規定,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以下同)1,40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予以糾正,及依同條項第2款規定,自本處分書送達翌日起,停止貴行受理新客戶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及受理新客戶於高雄資產管理專區辦理試辦業務1個月,經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