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保險業清償能力制度之調整,預告「金融控股公司合併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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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原文擷取: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表示,為配合保險業接軌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TIS),並因應「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之調整,金管會規劃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合併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 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IAIS)於113年12月發布保險資本標準(Insurance Capital Standard, ICS),金管會參考推動我國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已修正發布「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調整保險業最低資本要求、資本等級劃分及各類資本組成等規範,並自115年起實施。為利新制度實施初期給予業者因應之彈性,另以令釋延後保險業115年至117年定期申報資本等級相關資訊之期限。 鑒於金融控股公司集團資本適足率計算所涉保險子公司之合格資本及法定資本需求,係依「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規定辦理,爰配合修正本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考量保險業自115年起實施之新制度較為複雜,增訂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