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金管銀(四)字第O九三八O一一八六七號令,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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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11502712672號 廢止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金管銀(四)字第O九三八O一一八六七號令,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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