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逾申報期後補開立統一發票,符合二要件可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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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營業人逾申報期後補開立統一發票,符合二要件可免罰」這項最新發布,本篇公文彙整了財政部與國稅局的最新稅務規範與解釋令。財稅法規的微調,往往隱含著官方對於資金查核與合規要求的風向球。TWProbe 建議持續關注此類異動,以作為資產配置與稅務防禦的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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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原文擷取: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訂有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規定,納稅義務人自行發現有短漏報稅捐時,如能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補繳所漏稅款者,可依規定適用免罰,但其補繳之稅款,應按日加計利息;而產生免罰效果之「自動補報及繳納」截止期間,必須在「遭人檢舉時或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時」之前,此二項免罰要件,缺一不可。 該局說明,114年8月29日接獲民眾檢舉轄內營業人A商號114年6月間銷售皮件精品予消費者時,漏未開立統一發票,經該局調查發現,A商號雖已在114年7月21日(當期申報期限114年7月15日之後)補開立統一發票,惟並未同時補申報114年5-6月期(銷售貨物當期)銷售額及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不符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規定,仍應予以補稅及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不論消費者有無索取統一發票,均應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並申報當期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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