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帶現金、黃金及貴重物品出、入境,請依規定分別申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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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攜帶現金、黃金及貴重物品出、入境,請依規定分別申報,以免受罰」這項最新發布,本篇公文彙整了財政部與國稅局的最新稅務規範與解釋令。財稅法規的微調,往往隱含著官方對於資金查核與合規要求的風向球。TWProbe 建議持續關注此類異動,以作為資產配置與稅務防禦的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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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原文擷取:
臺北關表示,旅客攜帶超過規定額度之現金、黃金及其他貴重物品者,應於出、入境時分別向海關申報。依「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第4條規定,出境旅客應於海關出境服務檯申報;入境旅客則須經紅線檯向海關申報。 臺北關說明,出入境應申報之洗錢防制物品如下: 1.超過等值1萬美元之外幣、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現金。 2.超過10萬元之新臺幣現金。 3.超過2萬元之人民幣現金。 4.總面額超過等值1萬美元之有價證券。 5.總價值超過等值2萬美元之黃金。 6.逾等值新臺幣50萬元且超越自用目的之鑽石、寶石及白金。 上述申報之現金,除新臺幣及人民幣如逾限額部分,申報後仍不得攜帶出入境外,其餘申報之外幣現金,則無攜帶限額規定。 該關進一步說明,黃金價值係以出、入境當日臺灣銀行公告之1公斤黃金條塊賣出牌價計算,而非以購買價格認定。由於國際金價波動頻繁,旅客如隨身配戴或攜帶黃金,請先行估算其價值是否逾2萬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