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請留意附件送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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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請留意附件送交期限!」這項最新發布,本篇公文彙整了財政部與國稅局的最新稅務規範與解釋令。財稅法規的微調,往往隱含著官方對於資金查核與合規要求的風向球。TWProbe 建議持續關注此類異動,以作為資產配置與稅務防禦的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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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原文擷取: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稅期限雖已截止,但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須特別留意附件及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送交期限。若逾期送交,申報方式將會被視為「普通申報案件」而無法列報較高交際費限額,及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但書盈虧互抵等租稅優惠。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採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方式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除應如期申報繳稅外,應將經會計師簽章之申報書封面、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併同資產負債表、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等附件資料及會計師簽證報告書於6月30日前送交所在地國稅局,或於6月29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上傳,始符合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之要件。 該局舉例,甲公司雖已如期於115年5月29日以網路完成114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並於申報書封面勾選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也由簽證會計師完成簽章,但若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遲至115年7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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