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理] 臺灣銀行辦理行員外出開戶、存匯交易、客戶身分持續審查、帳戶監控作業及員工異常行為管理所涉缺失一案,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其授權訂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第1項、第8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下同)2,200萬元罰鍰。

    • 內部控制制度建立未臻完善。
    • 內部控制制度未能確實執行。
    • 客戶審查、交易監控及員工行為管理嚴重缺失。

官方原文連結臺灣銀行辦理行員外出開戶、存匯交易、客戶身分持續審查、帳戶監控作業及員工異常行為管理所涉缺失一案,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其授權訂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第1項、第8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下同)2,200萬元罰鍰。 系統提示:TWProbe 自動擷取公文片段,詳細法規與數據請以官方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