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理] 臺灣土地銀行沙鹿分行前行員挪用公款所涉缺失,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以下同)400萬元罰鍰。
- 貴行未完善建立及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
- 工員職責、費用分攤及自有行舍出租管理制度設計缺失。
- 交易審核及專戶款項動支未依規定確實執行。
官方原文連結:臺灣土地銀行沙鹿分行前行員挪用公款所涉缺失,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以下同)400萬元罰鍰。 系統提示:TWProbe 自動擷取公文片段,詳細法規與數據請以官方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