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理]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催收信函寄送地址異常及信用卡帳單資料錯置所涉缺失一案,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第3項規定,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以下同)600萬元罰鍰。
- 資訊系統異動測試不足,地址異常。
- 委外廠商督導不力,帳單資料錯置。
- 內部控制缺失,違反銀行法遭處分。
官方原文連結: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催收信函寄送地址異常及信用卡帳單資料錯置所涉缺失一案,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第3項規定,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以下同)600萬元罰鍰。 系統提示:TWProbe 自動擷取公文片段,詳細法規與數據請以官方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