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醫藥及生育費報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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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原文擷取: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醒,時值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民眾採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時,除須確認係屬醫療性質之費用外,尚須付予符合規定之醫療院所,且受有保險給付或政府補助部分,不得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必須是給付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才能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至財政部核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診所)名單,已公告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2年度申報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新臺幣(下同)30萬元,其中屬於乙牙醫診所之醫藥費為20萬元,惟經該局查得乙牙醫診所非屬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亦非屬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故否准認列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20萬元,並核定補徵稅額8萬元。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時,若扣除金額係依國稅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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