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或營利事業對花蓮地震之援助捐款,得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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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個人或營利事業對花蓮地震之援助捐款,得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這項最新發布,本篇公文彙整了財政部與國稅局的最新稅務規範與解釋令。財稅法規的微調,往往隱含著官方對於資金查核與合規要求的風向球。TWProbe 建議持續關注此類異動,以作為資產配置與稅務防禦的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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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原文擷取: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3年4月3日花蓮地區發生強震,為協助災民度過難關,個人或營利事業對花蓮地震之援助捐款,可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個人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之捐贈,得於綜合所得總額20%額度內扣除;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限制。另同法第36條規定,營利事業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政府之捐贈,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得列為當年度費用,不受金額限制;對機關團體之捐贈,得在不超過營利事業所得額10%額度內列為當年度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協助花蓮地震受災地區及受災居民,衛生福利部所轄公設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依照公益勸募條例規定設立勸募專戶,接受外界捐款作為震災之用。個人或營利事業對該專戶之捐款,屬對政府之捐贈,得全額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不受金額限制。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