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房地遭法院拍賣,應於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次日起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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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原文擷取:
法院強制執行拍賣程序亦為買賣性質,依強制執行法第98條第1項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是個人所有適用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下稱房地合一稅)之不動產遭法院拍賣,應於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次日起算30日內,主動向國稅局申報並繳納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期查獲多起個人房地遭法院拍賣,卻未依法申報房地合一稅的違章案件。各該納稅義務人多係誤認相關稅費已由執行法院代為扣繳,且拍賣金額不足還債並無所得,以致未申報而遭補稅裁罰。該局說明,個人房地交易所得,應以賣出收入減除購入成本、費用核計;依稅捐稽徵法第6條規定,房地合一稅非屬應由執行法院於拍定不動產時,代為扣繳之稅捐範圍。至於購入房地後所生債務,尚非購入之成本、費用,不可再從所得中扣除。另持有房地因無力清償債務而遭強制執行移轉所有權者,屬財政部公告非自願性交易類型,縱使持有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