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理]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台大分行行員於臺大醫院外收過程中款項遭竊所涉缺失,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其授權訂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第1項、第8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以下同)600萬元罰鍰。

    • 銀行因內控未完善及未執行,遭裁罰600萬。
    • 行外收付作業未依規雙人同行與妥善保管。
    • 未建行外收付勾稽系統及妥適稽核機制。

官方原文連結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台大分行行員於臺大醫院外收過程中款項遭竊所涉缺失,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其授權訂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第1項、第8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以下同)600萬元罰鍰。 系統提示:TWProbe 自動擷取公文片段,詳細法規與數據請以官方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