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理]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前行員挪用款項及員工異常行為管理機制所涉缺失一案,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其授權訂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第1項、第8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以下同)1,200萬元罰鍰。

    • 內控及員工行為管理缺失,遭處1,200萬罰鍰。
    • 內部控制系統性不足,欠缺權限管控及異常偵測。
    • 內部控制未確實執行,監督與誠信文化不足。

官方原文連結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前行員挪用款項及員工異常行為管理機制所涉缺失一案,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其授權訂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第1項、第8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以下同)1,200萬元罰鍰。 系統提示:TWProbe 自動擷取公文片段,詳細法規與數據請以官方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