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一般業務檢查報告(編號:112I040)所列缺失事項,核有違反保險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新臺幣(下同)360萬元罰鍰,暨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7條第2款、第48條第2項規定核處35萬元罰鍰,並限期1個月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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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一般業務檢查報告(編號:112I040)所列缺失事項,核有違反保險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新臺幣(下同)360萬元罰鍰,暨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7條第2款、第48條第2項規定核處35萬元罰鍰,並限期1個月改正。」這項最新發布,本篇公文涉及金融監理機構對於資金風險的防範與管控。這類政策往往會影響建商的推案槓桿與消費者的交屋風險。TWProbe 建議持續追蹤相關金融管制,以確保您的資產配置不受系統性風險波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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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壽字第11504903022號 受處分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魏OO 地址:略 主旨:本會對貴公司辦理一般業務檢查報告(編號:112I040)所列缺失事項,核有違反保險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新臺幣(下同)360萬元罰鍰,暨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7條第2款、第48條第2項規定核處35萬元罰鍰,並限期1個月改正。 事實: 一、貴公司辦理不動產之取得、開發或後續變更作業之決策程序、不動產管理作業及投資前評估分析作業,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包括: (一)貴公司辦理不動產之取得、開發或後續變更等作業,有不動產租賃條件提案經不動產投資管理委員會決議後逕依委員會主席意見變更會議結論,未重新討論即提報公司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