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信託財產應注意!扣繳義務人應以「受託人」為所得人依法扣繳及開立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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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承租信託財產應注意!扣繳義務人應以「受託人」為所得人依法扣繳及開立憑單」這項最新發布,本篇公文彙整了財政部與國稅局的最新稅務規範與解釋令。財稅法規的微調,往往隱含著官方對於資金查核與合規要求的風向球。TWProbe 建議持續關注此類異動,以作為資產配置與稅務防禦的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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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原文擷取: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期發現有公司行號、機關團體在承租不動產後,因房東(出租人)將財產辦理「信託」移轉卻未及時告知,導致承租人(扣繳義務人)仍沿用舊資料填報租賃所得扣繳憑單,造成所得對象仍為原出租人之錯誤情形。該局提醒,一旦不動產移轉信託,承租信託財產之扣繳義務人應以「受託人」為所得人,依法辦理扣繳及開立憑單。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C銀行自111年初起向甲君承租土地及房屋作為營業使用,租期內甲君為了資產管理,於114年初將該不動產以「自益信託」方式移轉所有權給乙君(受託人)。然而甲君疏忽了,並未通知C銀行所有權已變動,這導致C銀行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仍持續以「甲君」為所得人開立114年度租賃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