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理] 有關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4條規定之令。(金管證期字第1150381001號)
- 未公開發行期貨商應將財務報告,傳輸至金管會指定資訊網站。
- 網站傳輸即視為完成公告申報義務,含相關附件。
- 本令自115會計年度生效,並同步廢止舊有規範。
官方原文連結:有關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4條規定之令。(金管證期字第1150381001號) 系統提示:TWProbe 自動擷取公文片段,詳細法規與數據請以官方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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