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新租稅協定新約自116年起適用,留意三大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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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臺新租稅協定新約自116年起適用,留意三大變動」這項最新發布,本篇公文彙整了財政部與國稅局的最新稅務規範與解釋令。財稅法規的微調,往往隱含著官方對於資金查核與合規要求的風向球。TWProbe 建議持續關注此類異動,以作為資產配置與稅務防禦的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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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原文擷取: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我國與新加坡所得稅協定新約今(115)年2月13日正式生效,將自116年1月1日起適用。其中,就源扣繳之稅款,適用於116年1月1日起應付之所得,其他稅款則為課稅期間始於116年1月1日以後之所得。此新約將全面取代我國於70年簽署之原協定,提供更合宜之減免稅待遇。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次新約係參酌雙邊經貿發展,依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及聯合國(UN)稅約範本修正原協定,主要修訂重點如下: 一、調降被動所得上限稅率:新約將股利及權利金之上限稅率一律修正為10%,取代原協定股利及權利金上限稅率達40%及15%規定。另增列利息上限稅率為10%或特定實體取得利息免稅,有助於降低雙邊跨境貿易之稅負成本。 二、修訂常設機構判定門檻:新約將建築工地、營建、安裝或裝配工程等活動構成常設機構期間,由原先1年內「累計超過6個月」修訂為「持續超過9個月」。另增列構成服務常設機構期間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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