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古車商向非營業人收購二手車,請留存交易憑證於出售時計算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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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中古車商向非營業人收購二手車,請留存交易憑證於出售時計算進項稅額」這項最新發布,本篇公文彙整了財政部與國稅局的最新稅務規範與解釋令。財稅法規的微調,往往隱含著官方對於資金查核與合規要求的風向球。TWProbe 建議持續關注此類異動,以作為資產配置與稅務防禦的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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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原文擷取: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中古車商向自然人、政府機關等,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購買二手乘人小汽車或機車應保存原始交易憑證,以利出售時依購入成本設算可扣抵之進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據營業稅法第15條之1規定,營業人向自然人等購買舊乘人小汽車或機車,應取具及保存普通收據、買賣合約書或讓渡書等相關交易憑證;嗣出售該二手車申報當期營業稅時,得按同法第10條規定之徵收率(5%)計算進項稅額列報扣抵銷項稅額。其進項稅額計算方式為「購入成本/(1+5%)×5%」,但進項稅額超過銷項稅額部分不得申報扣抵。 該局舉例說明,A中古車商114年8月以新臺幣(下同)126,000元向甲君購買舊乘人小汽車,嗣後於115年1月以105,000元出售該二手車,其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且申報115年1-2月(期)營業稅時漏未申報銷售額,經該局查獲依查得資料核定A中古車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