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民不服海關所為稅款核定,請於收到繳納證翌日起30日內,向海關提起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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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商民不服海關所為稅款核定,請於收到繳納證翌日起30日內,向海關提起救濟」這項最新發布,本篇公文彙整了財政部與國稅局的最新稅務規範與解釋令。財稅法規的微調,往往隱含著官方對於資金查核與合規要求的風向球。TWProbe 建議持續關注此類異動,以作為資產配置與稅務防禦的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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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原文擷取:
基隆關表示,依關稅法第4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如不服海關對其進口貨物核定的稅則號別、完稅價格或應補繳稅款或特別關稅者,得於收到稅款繳納證翌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海關申請復查。籲請商民特別注意申請期限,以維護自身權益。 基隆關說明,近來有商民申請大量相同案情的復查案件(例如:同一貨物的稅則號別核列、反傾銷稅核課),基於係同一當事人同種類事實或法律上原因的案件,得以1件復查申請書向海關申請,報單號碼、稅款繳納證及相關證據可列清表作為附件,以節省紙本;另載明「押金」的「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兼匯款申請書」係作為通知申請人繳納報單應補繳稅款的足額保證金用,而非關稅法第45條第1項所稱的「稅款繳納證」,請待海關核定完稅價格或應補(追)繳稅款,於收到海關核發押金抵繳的稅款繳納證後,再以書面向海關申請復查。 基隆關提醒,海關提供多元復查管道,可向原處分海關以書面提起救濟,或於「關港貿單一窗口」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