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向加盟店收取加盟金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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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營業人向加盟店收取加盟金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這項最新發布,本篇公文彙整了財政部與國稅局的最新稅務規範與解釋令。財稅法規的微調,往往隱含著官方對於資金查核與合規要求的風向球。TWProbe 建議持續關注此類異動,以作為資產配置與稅務防禦的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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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原文擷取: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加盟總部)向加盟店主收取一次性的開店加盟金,屬於銷售勞務;若加盟金涵括生財器具、原材料費用在內,則為銷售貨物與勞務,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因此,若加盟總部除提供品牌授權、教育訓練等服務予加盟店,並附帶銷售器具設備、原材料予加盟店,所收取之加盟金,則包含銷售貨物與勞務行為,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加盟店。 該局舉例,A公司在地經營咖啡輕食已小有名氣,對外開放加盟後,吸引不少新手創業者紛紛加入,支付加盟金以取得特許授權。該局查得,A公司收取十餘家加盟店主給付之加盟金(內含生財器具咖啡機等)合計新臺幣7百餘萬元,均未開立統一發票,除就短漏報銷售額予以補徵營業稅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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